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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31/2016-08956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16-01-30
名  称: 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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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

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防火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托运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8591013。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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