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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5/2023-13962 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琼山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发文日期: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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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30号)《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情况通报及做好2023年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311)文件要求,我区高度重视,由区政府组织成立“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小组”),在评估工作小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我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10·29”高处坠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及开展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小组成立

评估工作小组2023317成立。组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杨义担任,全面负责评估工作,副组长为区政府副区长张世野成员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国兴派出所、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区总工会及国兴街道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33,评估工作小组依据《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9日8时20分许,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海南·卓扬中华城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人员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万元整)。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2022年11月11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10·29”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三、评估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在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

1.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从事塔吊拆卸生产经营活动;未给现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第一档之规定,决定对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核查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把塔吊拆卸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的时候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一项一档之规定,决定对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危险作业的时候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十四项第一档之规定,决定对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安排不具备安全员资格的人员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三项第一档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王刚(未取得安全员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第一档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郝翠波,作为该事故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三项处罚依据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专监苗永君,作为受理临时代理总监和项目专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第一档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元整(1270元整)的行政处罚。

8.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全员赵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一档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陆拾壹元肆角(8361.4元)的行政处罚。

(二)区纪委监委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陈元川,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对该项目主动监管不到位,巡查不到位等问题,区纪委监委已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郑金海,男,塔吊拆卸工人

处理建议:郑金海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正确辨识高处作业安全风险,未能正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规范系挂安全带,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5条的规定,导致从高处坠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五、评估意见

“10·29”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分析,海南高大劳务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军、公司安全员王刚;吉林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项目经理郝翠波、公司安全员赵耀;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司项目专监苗永君因事故责任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执行整改要求。市综合执法局琼山分局、区纪委监委等部门也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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