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审计业务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过程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确保审计计划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限时办结是指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每个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均应在设定的预计工作期限内完成。
第三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实施现场阶段,即自实施现场审计之日起至向省厅报送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之日止,包括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整理复核审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审计结论性文书等程序,到将相关资料送政策法规处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重大审计项目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实施现场阶段原则上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重大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跟踪投资审计项目的实施应按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五条 重大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二)区级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部委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综合性的、行业性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主题项目审计等;
(五)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审计;
(六)其他经局务会议确定的重大审计项目。
所有项目的现场作业时间和完成的具体时间,以审计组申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在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审计组应写出书面报告,延长20个工作日以内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延长超过20个工作日的需报厅长审批。审批后办公室备查。
第七条 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理的项目,在局领导做出开会批示后4个工作日内,审计组组长应及时提醒分管局长组织召开相应的审计业务会议;会后3个工作日内,审计组要起草好审计会议纪要;同时,审计组按审计业务会议决议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进入业务文书审批流程。
第八条 审计结论性文书转送至总审计师和分管领导后,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计组应于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排版打印工作。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之后90个工作日内,收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完成归档,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十三条 对审计执行中涉及听证、政府裁决、审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的规定期限进行。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审计项目限时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汇总和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业务限时办结流程图
附件
审计业务限时办结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