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长问责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对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工作实施过程,实行程序化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项问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 问责对象及原则:全体审计人员,各审计人员在工作范围以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影响到审计部门形象,对其进行问责,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问责程序:局领导将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审计组长就各自工作进行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问责原则所列情况之一,应当对其进行问责,并由局党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问责惩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调查审核和研究,按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1.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岗位调整等处罚措施。
2.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由局领导决定对该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任免。
3.本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经评估后由局长认定其绩效考核。
第五条 以《岗位说明书》和岗位问责责任表为基础,按照岗位问责审批表所涉及的内容执行问责处理。
第六条 问责申诉: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述,局党组立即予以回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岗位问责审批表
被问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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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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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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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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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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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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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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