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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16/2023-15521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琼山府复终决字〔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7-26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琼山府复终决字〔2023〕1号

申请人:中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林松

委托代理人:谭旭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新街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3日作出的LT[2023]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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