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
索 引 号: 69316743-5-03/2014-03712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红旗镇 成文日期: 2014-08-20
名  称: 琼山区红旗镇公车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 2014-08-20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琼山区红旗镇公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镇政府公车管理,减少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和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车使用管理

    1、镇机关所属车辆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调度和管理,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镇班子和重要工作任务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用车签单制度。部门需要用车的填写《外出用车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派。镇境外区境内需报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区境外报经镇长审批。用后按时归库,值班期间由值班领导签字并做好用车记录。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禁止超载人员,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对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由驾驶员负责,单位不予报销。

    4、驾驶员双休日及因事、因病请假的,车辆钥匙必须交镇办公室保管。在节假日、双休日确需工作用车的,需经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车。

二、严禁公车私用 

    1、严格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没有配备专职驾驶员或个别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经批准,因公可以驾车。 

    2、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车接送家属及子女,严禁用公车参与迎亲、娱乐和度假休闲等活动严格控制用公车送葬。 

    3、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除按出租车价格的5倍收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包租车管理 

    1、原则上机关干部外出办事不包租车,因特殊情况确需包租车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报镇长同意后实施。

四、公车事故赔偿和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员制,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若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由此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共同承担。 

    2、车辆的一般维修由镇长审查维修项目后,送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大修需财政拨款的,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送定点厂维修;车辆在异地发生故障,无法在定点厂维修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报政府采购中心签字认可后,方可在异地维修。

    3、驾驶员(包括经批准可以驾车的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按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负主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5%,负全部责任的赔偿10%,但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私自开车、酒后开车、违章开车或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事故的,下班后车辆不按规定进库或公务用车中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的,按损失总金额的40%赔偿,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经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扫码浏览
    相关稿件

主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0898-6588401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70001
琼ICP备19003581号-1 琼公网安备46010702000115号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