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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03/2014-03713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红旗镇 成文日期: 2014-08-20
名  称: 琼山区红旗镇财务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 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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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红旗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直属行政事业部门,包括文化站、广播站、林业站、司法所、国土所、计生办、民政办等,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四条  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支出内容规定

第六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七条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八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四章  支付标准及手续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要求和权限除特别规定(如民政优抚、生活困难补助等)外,一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条  民政户开支审批。正常优抚、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规定每人每次在50元以内,死亡补助每人每次限300元以内,由分管民政的领导审批,超过这一标准的开支由镇长审批。其中,500元以上的开支由书记、镇长讨论商定。

第十一条   各种各部门公杂费、正常差旅费开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部门业务范围内正常代收代付往来资金的,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第十三条    镇政府各种开支的报销,原则上每张条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审核人签名,最后镇长审批方可报销。其中,工程项目、车辆维修、招待费和各种补助,无论欠款多少,须经书记审核、镇长审批方可报销。

开支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含报销、借款)由书记审核、镇长审批方可报销;2000元以上由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派车。车辆加油一次统一200元油费,由用车或坐车这在油费单据上签名证明,再交领导审核和审批。每部车每月的车油费一般要求控制在2500元以下。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由办公室主任和司机共同负责,但要事先报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十六条    镇政府和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镇食堂购买用具和接待用品,必须由经手人、监证人签名,方可交书记审核,最后由镇长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接待必须经书记或镇长同意,接待标准一般干部每人30元;副局干部每人40元;正局以上每人50元。接待费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和办公室每月结账一次,并将接待开支情况报书记和镇长。

第十八条    各类补助,包括节假日的干部职工补助和安排值班人员的补助(不含村干部的会议补助),须交书记审核、镇长审批方可付款。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资产拨付协议书》,按《红旗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部门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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