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
索 引 号: 69316743-5-29/2015-05325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5-06-16
名  称: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发文日期: 2015-06-16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 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内部安保卫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措施是:
(一)向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安保卫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分局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区综治委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三)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的奖惩事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个人,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的;
(二)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保卫人员和值班、守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挟嫌报复的;
(二)故意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
(三)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扫码浏览
    相关稿件

主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0898-6588401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70001
琼ICP备19003581号-1 琼公网安备46010702000115号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