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局行政决策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是指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干部领导班子及成员。
对各组室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及组员的责任追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对事关本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提请集体讨论决策前,未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
(三)对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内容未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未征求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的;
(四)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未按规定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征求意见和论证的;
(五)应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审查把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审查把关的;
(六)作出决策的办公会议,未按规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或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未到会的;
(七)决策的过程未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的;
(八)决策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
(十)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组室未按要求加强督导和协调;对原决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在决策过程中,有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第(十)项情形的,追究政府分管领导和组室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超越权限决策的事项;
(二)对于拟提交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未形成调查研究报告的;
(三)按照决策程序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列入会议议程并擅自决策的;
(四)领导班子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以上成员参加的;
(五)讨论决策事项时,未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进行如实记录,以及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在决策过程中,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提议者和主要领导要从重处理,提反对意见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有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决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中属行政执法决策过错的,应同时对照《海口市琼山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党办及行政办负责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通过下列途径提起并展开调查:
(一)可能存在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区委、区府要求调查处理的;
(二)可能存在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区人大代表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决策事项存在不按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以及存在决策过错的;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曝光的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举报决策存在过错的;
(六)其他应启动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作出以下决定:
(一)存在过错的事实清楚,作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虽有行政决策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决定;
(三)没有行政决策过错行为的,作出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 作出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