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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08/2016-08558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01
名  称: 海口市琼山区督查督办工作方案(试行) 发文日期: 2016-12-01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琼山区督查督办工作方案(试行)

海口市琼山区督查督办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决议,强化工作执行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省、市领导批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区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等中心工作,以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为总目标,整合督查资源,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工作效 率,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完成,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口市琼山区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分管区委办的常委
分管区政府办的副区长
成员: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效能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议案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督查办”),设在区政府督查议案室,由分管区政府办的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督查室主任、区政府督查议案室主任、区效能办专职副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从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效能办及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制定督查建议、计划、方案,办理具体督查事宜。同时,建立由区督查 督办工作人员、各单位指定督查责任人组成的区督查督办工作网格体系,加强沟通联动,明确督办责任,提升督办效率。
三、督查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等事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及其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涉及琼山区的事项;
(二)省相关职能部门交办或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件及其主持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议、活动涉及琼山区的事项;
(三)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事项,如棚改、双创、百日大行动、土地房屋征收、琼台复兴计划、省市重点项目、精准扶贫、琼山遗留问题、为民办实事等事项;
(四)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重要批示件,其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各种调研活动及其他交办事项;
(五)区各责任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中央、省、市媒体曝光的敏感负面新闻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
四、督查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中心工作任务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督查工作事项,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决策必须落实、督查必有结果。各镇(街)各部门对区督查办安排的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确保督查事项最终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四)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进决策的落实,讲效率、求质量,既严格程序、更注重结果。
(五)分流承办原则。坚持分流承办、归口负责、整体协作原则,区督查办对督查事项及时进行任务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对涉及多部门、多个问题的督查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承办单位要积极办理,不拖不推,按时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
(六)首接负责原则。接到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要及时严格落实,并根据工作需要跟踪到底,不能推诿。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办理的,责任单位要根据需要去协调解决。
五、督查程序
(一)立项。区督查办对省、市、区领导批示件,省、市重点工作或专题会议、活动涉及我区的事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等进行分解并提出立项意见。立项内容包括:督查事由、责任领导、责任人、办理要求、完成时间及进度等,并按照类别依次登记。经区督查办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交办。督办事项立项后,根据立项和登记的内容,填写《督查登记表》,将督查事项分解到区分管领导、区相关单位,下发《督查通知》,交由责任单位办理。需有关单位协办的,要向协办单位一并发送通知。
(三)催办。下发《督查通知》后,区督查办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督办,对照确定的办理时限节点,重大事项提前3 日,一般事项提前1 日进行催办,紧急事项随时督办。对逾期未报结的督办事项,要下达《督查催办单》。同时加强与承办责任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对催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反馈。相关责任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区督查办要认真核实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五)立卷。督查落实情况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区督查办要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六、督查方式
(一)定期督查。对列入督查的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按每周或每月节点进行督查。
(二)专项督查。对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及其主持召开的会议、活动涉及琼山区的事项,省相关职能部门交办或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件及其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涉及琼山区的事项,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开展督查督办,督查到具体
单位、具体责任人,跟踪落实。
(三)一线督查。对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事项,如棚改、双创、土地房屋征收、琼台复兴计划、精准扶贫、省市重点项目、琼山遗留问题、为民办实事等事项,进行现场督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做到查实、查细、查准。
(四)微文(电话)督查。在全区督查系统人员进行网格体系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向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督查人员发送微信微文、打电话催办、短信提醒等方式,对工作事项提前督促督办。
(五)根据督查事项,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方法。
七、承办单位责任
(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促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好落实。同时明确具体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指定1 名专(兼)职督查人员,具体承担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对督查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结果,确保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应积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形成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报告下一步解决方案或者意见建议。如涉及到区责任领导或临时机构领导小组的,区督查办要适当提醒其推动该项工作。
八、督查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依照领导的批示,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承办单位上报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负责草拟《督查专报》、《督查通报》等督查文件材料。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六)负责督办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九、强化督查通报
区督查办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结果的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完成落实或整改情况。对承办快捷迅速、有力有效、创造性贯彻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办理不力、拖延不办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督查通报作为区督查办日常督查所得分值重要依据。
十、奖惩机制与责任追究
(一)奖惩机制。由区督查办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落实督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每个单位建立日常督查扣分档案,记录扣分的时间、内容、标准、扣分原因。年终进行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区效能考核领导小组,计入被考核单位年终考评成绩,与年度绩效考核分值挂钩。扣加分标准如下:
1. 对督查事项,凡是在市、区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奖励0.1 分,最高不超过3 分,在当年年度考核分值中增加。
2. 对督查事项,凡是在市、区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扣0.1 分。在催办完成时间内还是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区督查办核定后,每次给予责任单位扣0.2分,在当年年度考核分值中扣除。
3. 全年有5 次以上(含5 次)没有在市、区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特殊情况除外),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责任追究。
1. 对督查督办的事项,责任单位在市、区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逾期不报视为不完成任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经催办一次仍未完成的,由区督查办编发《督查通报》点名批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区督查督办领导小组组长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2)经催办两次仍未完成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的,经区督查办核实后,由区督查督办领导小组组长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3)经催办三次仍未完成的,经区督查办核实后,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2. 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承办督查督办事项中,存在互相推诿、执行不力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个人,责成责任单位给予问责,并取消其个人年度评优资格;年度内,责任单位被催办3 次以上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区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个人年度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承办督查督办事项中,因严重失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经区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启动问责。
3.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的督查人员,由区督查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按有关规定启动问责。
十一、本方案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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