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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15/2018-12034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07-11
名  称: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 发文日期: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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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1-A0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室等) 医疗机构执业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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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00WJ-XK-0001-A0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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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00WJ-XK-0001-A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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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00WJ-XK-0001-A0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2-A01 医师、护士执业许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室等) 医师执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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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00WJ-XK-0002-A02 护士执业许可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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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00WJ-XK-0002-A03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乡镇卫生院)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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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4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许可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许可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三星级以上星级宾馆、酒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当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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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7-A01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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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7-A02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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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7-A03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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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7-A04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8 再生育审批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09 实施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10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1、<<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 行政许可 46010700WJ-XK-0011 计划生育统计
调查表的核发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1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财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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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2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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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3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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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4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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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5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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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6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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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7 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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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9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0 对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发包给他人经营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发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将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出租或者发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二)医疗机构或者所属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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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1 对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医疗机构名称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批准转让医疗机构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2 对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对外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对外从事诊疗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3 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或者医务人员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或者医务人员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4 对医师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活动的,或者社会医疗机构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未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外出会诊活动的,或者社会医疗机构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5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的,或者以义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的,或者以义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诊活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6 对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7 对房屋出租人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而不报告的处罚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而不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可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8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19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0 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1 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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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3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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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4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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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5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6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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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7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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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8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29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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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0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1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2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3 对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4 对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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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5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6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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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7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在医疗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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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8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39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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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0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1 对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按照条例及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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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2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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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3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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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02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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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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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5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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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7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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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8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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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49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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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0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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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1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及其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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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2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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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3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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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4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5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6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擅自实施遗传病诊断;擅自实施产前诊断;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擅自实施医学技术鉴定;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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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7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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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8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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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59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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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0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1 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2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3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4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组织健康检查;未建立个人剂量;未建立健康档案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8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69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0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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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1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第四、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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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2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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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3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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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4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5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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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6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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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7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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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8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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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79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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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0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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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700WJ-CF-0081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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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2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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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2 对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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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4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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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政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5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6 对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7 对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8 对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89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0 对未经许可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1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2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3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处罚     1.《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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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5 对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处罚     1.《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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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6 对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处罚    1.《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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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7 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处罚     1.《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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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8 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1.《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099 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0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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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1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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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2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3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4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5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6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7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09 对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0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1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2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3 对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4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5 对二次供水蓄水设备无卫生防护设施;超过半年没有清洗、消毒;高位水箱没有加盖、加锁;自建设施供水的水源、水井没有加盖或密封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6 对二次供水低位水池10米范围内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水源30米范围内有渗水性厕所、污水坑、粪坑及垃圾、废渣等污染源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7 对拒绝卫生监督监测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卫生监督监测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2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8 对未取得饮用水卫生合格证供水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饮用水卫生合格证供水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19 对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0 对从事饮用水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业务的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饮用水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业务的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1 对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清毒、检修的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清毒、检修的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2 对销售、使用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销售、使用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3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4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5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6 对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7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8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29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0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1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验收手续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2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3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4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故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7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8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39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0 伪造、变造、买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婚育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1 拒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3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2 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4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3 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5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4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6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7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6 未按规定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8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7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9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8 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0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49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1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50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2 行政处罚 46010700WJ-CF-015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做假手术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3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1 对被传染源污染的物品采取隔离、检疫、消毒、控制等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4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强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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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3-A01 对实验室安全的强制措施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1.《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接到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6010700WJ-QZ-0003-A02 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46010700WJ-QZ-0003-A03 进行现场消毒
46010700WJ-QZ-0003-A04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166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4-A01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     1.《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6010700WJ-QZ-0003-A02 封存相关物品
46010700WJ-QZ-0003-A03 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销毁
167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5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进行强制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8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6 对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封、扣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9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7-A01 对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采取的强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6010700WJ-QZ-0007-A02 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46010700WJ-QZ-0007-A03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170 行政强制 46010700WJ-QZ-0008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1 行政征收 46010700WJ-ZS-0001 社会抚养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2 行政给付 46010700WJ-JF-0001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致病、致残的人员补助、津贴和抚恤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3 行政给付 46010700WJ-JF-0002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经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4 行政给付 46010700WJ-JF-0003 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各类人群给予相关的救治或待遇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5 行政给付 46010700WJ-JF-0004 对一类疫苗项目确定及免费接种、对免疫异常反应进行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6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1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7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2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8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3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9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4-A01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6010700WJ-JC-0004-A02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010700WJ-JC-0004-A03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80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6 母婴保健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1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7 计划免疫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2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8 艾滋病监督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3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09 对医疗机构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4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0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检查、监督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5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1 对护士的监督管理     《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6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2 对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7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3 对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8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4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9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5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0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6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1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7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2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8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3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19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4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20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5 行政检查 46010700WJ-JC-002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     国家卫计委、财政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011]38号)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6 行政确认 46010700WJ-QR-0001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7 行政确认 46010700WJ-QR-0002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确认     《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审查、认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二)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区)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辖区范围内有效。(三)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县、区)级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效。(四)民营医院、驻地企事业单位医院,部队医院、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医院向对其执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五)非省、部属医疗机构申请省级新农合定点时,由执业地点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资格初审,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 行政奖励 46010700WJ-JL-0001 母婴保健奖励     《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 行政奖励 46010700WJ-JL-0002 卫生应急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 行政奖励 46010700WJ-JL-0003 传染病防治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 行政奖励 46010700WJ-JL-0004 精神卫生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 行政奖励 46010700WJ-JL-0005 艾滋病防治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3 行政奖励 46010700WJ-JL-0006 供抗血吸虫奖励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4 行政裁决 46010700WJ-CJ-0001 医疗机构名称发生重名的核准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5 其他 46010700WJ-QT-0001 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6 其他 46010700WJ-QT-0002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7 其他 46010700WJ-QT-00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8 其他 46010700WJ-QT-0004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9 其他 46010700WJ-QT-0005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评审     《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分级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管理与监督,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0 其他 46010700WJ-QT-0006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1 其他 46010700WJ-QT-000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2 其他 46010700WJ-QT-0008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二、签发细则(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审核申请材料:(1)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2)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刊载作废声明的《海南日报》一份。(4)首次签发申请材料及病历首页复印件(80g/m3A4纸,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3 其他 46010700WJ-QT-0009 初婚一孩《生育服务证》核发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方案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卫指导[2015]12号),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初育的,在领取结婚证时凭意愿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后,可同时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初婚初育对象在市县(区)级便民服务中心登记结婚的,使用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电子印章发给一孩《生育服务证》。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4 其他 46010700WJ-QT-0010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审批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5 其他 46010700WJ-QT-001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办 国人口发〔2004〕36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试点地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二)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农村“两户”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由政府每人每月按75元标准给予奖励扶助,直至其亡故为止。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6 其他 46010700WJ-QT-00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办 国人口发〔2007〕78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1特别扶助对象: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特别扶助金标准: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五)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发放标准随当地低保金额标准增加而增加。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家庭,政府一次性分别为该家庭父母存储20000元和10000元,到女方年满50周岁时未再生育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区人口计生局与银行约定的付款时间领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7 其他 46010700WJ-QT-0013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办 1、《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2、《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家庭,由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100元,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8 其他 46010700WJ-QT-0014 农村二女户结扎对象奖励申办 1、《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第五条农村二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下列标准奖励:(一)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夫妇一次性现金奖励不少于12000元。
2、《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七)条“农村二女结扎户自结扎之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30元的奖励金,到女方年满50周岁止。发放标准随当地低保金额标准增加的比例而增加。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9 其他 46010700WJ-QT-0015 农村二女户上环对象奖励申办 《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第五条(二)女方上环的,自上环之月起每月给予每对夫妇不少于80元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0 其他 46010700WJ-QT-0016 农村二女户子女在高中教育期间补助申办 《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农村“两户”的子女,在高中教育期间每年发给生活补助费500元。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1 其他 46010700WJ-QT-0017 农村己婚育龄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奖励申办 《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农村已婚育龄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且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政府一次性为该夫妇存储10000元存款,到女方年满50周岁时未再生育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区人口计生局与银行约定的付款时间领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2 其他 46010700WJ-QT-0018 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办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3 其他 46010700WJ-QT-0019 特困户独生子女、农村特困二女结扎户子女参加应届普通高考录取奖励申办 《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城镇特困户独生子女、农村特困户独生子女和特困二女结扎户子女参加应届普通高考被大学录取,一次性奖励5000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4 其他 46010700WJ-QT-0020 农村二户报考大学申请加分照顾申办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三)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5 其他 46010700WJ-QT-0021 农村二户报考高中申请加分照顾申办 《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农村“两户”的子女报考我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在总等级分的基础上加1分。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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