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进行界定。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
3、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数量生育子女,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五)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又没有户口簿的,应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为其补办户口簿和身份证,以补办后的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及发放
(一)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发放至一卡通中,直至其亡故为止。
(二)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
三、确认程序及年审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对象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二)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1、村(居)民委员会做调查摸底,此项工作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2、对象申请,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10日前完成。
①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独生子女或二女的材料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免冠(1寸)彩照4张等。
②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及加盖计生办公章。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15日完成。
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5、区级审核确认公布,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完成。
区级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注:根据琼人口[2005]19号 关于“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应解释为: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二)原为农业户口,其承包的责任田划归国营农场,现夫妻双方为登记在农场的非农业户口,但仍耕种原承包的责任田,没有在农场领工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应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三)原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居民虽然成建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以耕种责任田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夫妻,应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