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户口均登记为农业户口。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进行界定。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
3、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数量生育子女,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5、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五)对象年满55至59周岁。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及发放
(一)符合奖励扶助对象,从年满55周岁至59周岁起,由政府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发放奖励金,奖励金由美兰区人口计生委代发。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金,奖励扶助金发放至一卡通中,直至其亡故为止。
(三)奖励扶助金以年来计算,按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该项奖励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年度的奖励不再补发。
三、确认程序及年审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对象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二)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1、村(居)委会调查摸底,此项工作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2、对象申请,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10日前完成。
①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独生子女或二女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免冠1寸彩照4张。
②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所有证件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者“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及加盖计生办公章。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4、乡镇级初审并张榜公示,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15日完成。
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5、区级审核确认公布,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完成。
区级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