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监督规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2年12月5日
(二)对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三)重要举报事项调查。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统筹流域内年度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组织开展、协调指导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监督检查任务,对发现问题进行认定,印发整改通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或参与实施责任追究,指导督促问题整改;
(三)参与流域内水利监督工作考核评价;
(四)参与搭建水利监督信息系统;
(五)完成水利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等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涉嫌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移送水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五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水利监督信息系统,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建监督检查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认定;
(四)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六)跟踪问题整改和开展复查。
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
飞检,是指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检查,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现场检查或巡查,一般在检查前印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对象、范围和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稽察,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等。
调查,是针对举报线索、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可结合其他监督方式开展工作。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考核,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有关监督检查单位或监督工作组织单位反映。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第十八条 水利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监督检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印发整改意见通知,适时视情开展复查。
被检查单位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后,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销号台账,明确整改责任,组织问题整改,整改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是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上级主管单位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检查单位依据职责或授权,按照本规定或专业监督检查办法相关标准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一般由两名或以上监督人员组成,工作现场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阅、记录或复制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电子影像记录、技术文件等;
(三)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参与方签署和履行廉洁协议情况;
(四)调阅、复制涉嫌造假的记录、单位资质、行政许可证件、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五)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存在瑕疵、缺陷或以假充真、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六)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监测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和质证等;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水利监督检查应落实回避要求。监督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需要回避近亲属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关系的。
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资料。
被检查单位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有向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水利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凡发现监督检查组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可向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法依规落实监督工作经费、人员力量、业务培训和必要的监督工作装备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责任追究,是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生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干扰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问题整改措施不当或拒不整改等恶劣行为,以及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等,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主动自查自纠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发现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以及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报水利部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有关考核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流域、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