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有关术语定义见详附件1)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水务集团等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是确保辖区设施正常运维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管理经费,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化管理。
第七条 镇政府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在镇政府指导下,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户型处理设施(一体化处理设备等),应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维;应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由市、区按45:55 比例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村镇,鼓励探索结合镇村供水系统,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第十三条 探索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捐资捐物、结对帮扶、认建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经费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对已完成的,其运维经费由市、区承担。
第四章 处理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维管理内容包括:
(一)户内设施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维,包括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包括栅格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维,包括标识牌、绿化、汀步、围栏、设备房等运维。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废弃物处置、水量检查和水质监测、巡查巡检、安全防范等管理要求,参见《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琼环土字〔2020〕12号)。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动态更新和维护“海南省农村污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录(格式参见附件2—6)。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每月向镇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政府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区政府备案。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附件3—6);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当公示各区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对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自行监测。
(一)水量检查。投产使用中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台账要求做好水量检查。
(二)水质监测。运维单位应开展水质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运维单位自行监测质量考核。
(一)监测考核项目。必选项目为水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照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有关规定确定选测项目,详见附件4。
(二)监测考核频次。原则上,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年至少监测考核2次;日处理20吨以下、5吨及以上的设施,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样,每年至少监测考核1次;日处理5吨以下的设施,按照抽样监测和目视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考核。其中,抽样监测比例不低于3%,每年至少监测考核1次;目视巡查出水水质比例不低于30%,每3年内实现1次全覆盖。监测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以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农户对污水处理满意率将作为考核细则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考核每年1次,在12月份进行,以60%计入总分;不定期考核每年1次,以40%计入总分。考核得分8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及以上为良好;得分60分(含)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含)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运维单位,运维管理费用按合同价100%支付,并在续签合同时优先考虑;年度考核为良好的,按合同价85%支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按合同价70%支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暂停支付运维管理费,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合格的,视考核结果再相应付费,若整改仍不合格,则解除当年合同,且不再拨付余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