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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3/2013-04388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3-11-29
名  称: 审计人员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发文日期: 2013-11-29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审计人员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否则要负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的领导在审计行政执法中的过错,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二)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对审计事项的查证事实不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玩忽职守等行为。
(三)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1.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对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5.导致行政赔偿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6.停职培训、转岗;
7.按照人事任免权限分别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追究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者责任:
1.未按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的;采取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
2.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能揭露的。
3.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
4.对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没有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理处罚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询,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消的;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6.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7.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8.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10.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的审计行政执法其他过错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者责任:
1.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责任追究的。
2.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的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3.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要求听证、提请诉讼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产生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造成的。
5.因审计行政执法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审计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者责任。
1.主动承认其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并能迅速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
4.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
(七)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行使审计权限中发生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局机关领导,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1.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组长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属于分管局领导过错的,由分管局领导负直接责任;属于局主要领导过错的,由局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属于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或者到机关办事、咨询,第一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目标量化考核,对在审计中首问责任制度执行得好的个人将给予批评,严重者给予处分。
2.因不作为发生审计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其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3.组长分析造成过错的,由该组长承担责任。
4.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审计行政执法过错,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八)设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局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长为执法监督委员会会长,副局长为会员。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审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后,应成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负责审计人员执法过错的调查。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监督委员会会议决定,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或告诫外,其余各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九)实行审计回访制度,以“被审计单位满意”作为审计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作风情况、廉洁从审情况进行调查,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评价意见。
(十)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和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
(十一)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由局里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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