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沟通或酝酿协商,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对需要提交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讨论的问题。
2、对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研究处置意见。
4、对重要工作如编制调整、干部调配、吸收、使用、录用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居民)推荐就业、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聘、落实政策、人员辞职、更名、吸收新党员、有关生活福利、奖惩工作等进行局务(党组)会议讨论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议事程序
1、局领导班子、党组、党总支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领导班子、党组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参加,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经局长同意,副局长可以召集并主持分工范围内需要协调的工作会议。
2、局领导班子、党组、总支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党组会议由组织委员记录。
3、经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三、议事纪律
1、局务(党组、总支)会议,提倡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与会人员发表不同意见。
2、会议内容以及讨论研究的具体意见,除经会议同意对外公布外,都要严守秘密,与会人员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