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局预防腐败工作实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促进文体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是针对围绕建设履职工作中文化行政许可、文化行政执法、文化体育公共资源管理、文体工程项目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财务管理等存在的廉政风险点防范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是局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实施重点是查找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的风险岗位,特别是管人管钱管物等岗位和人员。
第五条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涉及的主要风险是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职能职责风险。
第六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体系,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下属各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依法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廉政风险点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我局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 建立个人自控机制和组织防范机制相结合。针对各部门查找出的岗位风险点,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风险点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分级、分层管理和防范,对查找出的风险点、风险岗位要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廉政风险的高低程度,将廉政风险分为三级,即A级风险(高风险)、B级风险(中风险)、C级风险(低风险)。
第九条 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实施廉政风险点公示制度,接受内外监督。针对廉政风险等级的不同建立三道防线,即: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一是前期预防,针对廉政风险苗头采取预防性措施;二是中期监控,针对廉政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三是后期处置,针对违纪违法倾向性问题实施惩戒性措施。
第十条 将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中,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而把风险管理延伸到文化体育管理工作的各个岗位,最大限度降低廉政风险,确保对苗头性问题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及早纠正,为干部构建保持清正廉洁的“防护网”。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