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制度
(一)严格按照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二)上下班时间以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实行签到制度。每天上下班均须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准由他人代签。
(三)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四)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五)因公外出无法按时签到的,须提前跟分管办公室领导沟通,并在签到表上填写外出理由。来不及的,须事先报告股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回单位说明情况后补填。
(六)既未签到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代他人签到的,代替双方均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包括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其中,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假一律要填写《请假审批单》。
(二)请假按以下规定报批:
1.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经分管领导允许,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职级主任科员或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2.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须按以上程序口头向审批人请假,回单位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3.要严守准假时间,特殊情况需延假的,须出具有关证明或作出说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假。
4.审批同意后的手续一律报办公室,假满回单位后须到审批领导和办公室销假。
5.不请假、未获准假、擅自延假而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详见《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三、休假制度
(一)凡需享受年休假者,年初由各股室提出计划报办公室统一安排。休假一律要填写《**年休假申请表》。
(二)一般干部职工休假,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根据年初制定的休假计划表及工作实际负责统筹审批,到分管领导审批,到主要领导审批;职级主任科员或分管领导休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享受年休假的假期为: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请事假天数连续超过3天(含3天)的,单位应优先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五)年休假计划一经制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 ,单位可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调休。本年度内单位无法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 ,应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假期。
(详见《关于印发<海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海人社发〔2012〕2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