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海口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环卫作业质量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市、区两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检查考核的主体,组织实施全市环卫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检查考核对象为海口市城区环卫PPP一体化管理的作业服务单位。
第五条 各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应按照《海口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其整体质量水平。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环卫作业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城区道路、小街小巷、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休闲慢行道的清扫保洁。
(二)园林绿地、绿化带清扫保洁。
(三)道路路名牌、交通护栏以及路灯杆、交通指示牌杆和沿街构筑物等两米以下部分的清洗保洁及雨水篦子的清掏。
(四)生活垃圾收集箱、果皮箱的设置与管理。
(五)乱涂写、乱张贴的清理。
(六)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七)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管理与垃圾转运。
(八)公共厕所的管理。
(九)城乡结合部、空旷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无主垃圾的清理。
(十)环卫作业安全生产。
第七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把公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事项的响应等一并列入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台风期间和灾后重建期间工作检查不扣分,但对灾后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处置能力视情给予量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市、区环卫部门分别组成道路、园林、公厕、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管护(包括小广告、果皮箱)等检查考核小组,实施环卫PPP一体化管理作业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市环卫部门对全市环卫作业质量实行周检查制度,每周不少于2次,其中1次为量分考核检查。量分权重占总考核分数的20%。各区环卫部门对本辖区环卫PPP一体化管理作业质量实行日检查制度,其中2次为量分考核检查,量分权重占总考核分数的80%。
第十一条 市环卫部门对生活垃圾大、中转运站实行日检查制度,其中每周2次为量分考核检查,量分权重占总考核分数80%。各区环卫部门对生活垃圾大、中转运站实行周检查制度,每周1次,检查结果列入考核总分,量分权重占总考核分数的20%。
第十二条 量分的考核检查要对存在问题的扣分点拍照取证,不能拍照取证的要有被考核单位指定的人员在场签名确认,否则扣分无效。
第十三条 环卫作业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配合检查考核工作,以便与考核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作业服务单位整改。作业服务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处置,拖延或不予整改的加倍扣分。
第四章 评分办法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实行100分量化评分制。检查考核按照《海口市环卫PPP一体化管理作业质量检查考核评分细则》的规定进行具体量分。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结果每月一次汇总,每季度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各区环卫部门要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卫部门上报检查考核情况,市环卫部门汇总后将每月的考评情况向区环卫部门反馈,区环卫部门向被核考单位通报考评情况。
第五章 处罚机制
第十七条 环卫PPP一体化管理作业服务质量、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作业质量季度考评得分分别达到90(含90分)以上,则不扣减该季作业服务经费;季度考评得分未达到90分的,则市、区环卫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分别扣减该季度作业服务经费。(计算公式:本季度未达标部分拨款金额=本季度合同金额×[1-(90-本季度未达标部分综合评分最终得分)/100],如本季度最终得分为88,就扣本季度合同款的2%作为处罚)。
本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方面处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环卫部门预留5%的作业服务经费作为质量考核保证金,处罚款项在质量考核保证金中扣除,每季度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