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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32/2015-05577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15-08-05
名  称: 优待抚恤办理指南 发文日期: 2015-08-05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优待抚恤办理指南

定期补助的办理

  一、申报所需条件: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人员(概称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必须是无工作或下岗人员),还必须有参战、参核的原始记载材料。

  二、申报所需材料:本人复员证、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和本人4张二寸免冠像片,参战参核人员还要有参战、参核的原始记载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复员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4张两寸免冠像片。

  (二)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人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生活状况等)。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生活状况等)。

  (四)以上材料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交区民政局,再由区民政局审查核实后,填写《定期补助金领取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上报时限为1周。

  (五)市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做出审核意见,然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上报时限为5天。

定期抚恤的办理

  一、申报所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为三属)。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申报所需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有效证明,申请人本人的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和4张两寸免冠像片。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有效证明,申请人本人的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和4张两寸免冠像片)。

  (二)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申请人情况证明(证明申请人家庭情况和生活状况等)。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情况证明(证明申请人家庭情况和生活状况等)。

  (四)以上材料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调查审核后并填写《定期抚恤补助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做出相应的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上报时限为1周。

  (五)市民政局经审查核实后做出相应意见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上报时限为5天。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的办理

  一、申报所需条件: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或评定残疾等级(含等级调整)的人员。(依据民政部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二、申报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残情原始医疗证明或档案记载,以及有关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本人向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并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本人提供残情原始医疗证明或档案记载,以及有关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写出申请人情况证明。

  (四)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写出申请人情况证明,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把收集到的材料送交所在区民政局,再由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者上报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市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和4张两寸免冠像片,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上报时限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省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对其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在《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残疾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学鉴定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办理

  一、参战人员和作战的界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是由中央军委认定的14个作战行动。

  二、参战人员(以及核试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条件:享受生活补助必须是在乡的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三、无工作单位的界定:参战人员回城镇后,政府没有给予安置工作单位的人员;参战回城后,虽然政府给予安置,但后来单位破产使这些人下岗,又无下岗生活补助费,且单位没有给他们买三项保险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提供有记载参战的档案或在战斗中立功证书;提供退伍证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城镇的人员提供下岗证、生活困难等有关证明。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本人将有关材料上报到村(或居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后将材料上报乡镇(或街道)。

  (二)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填写《海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经村(居)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申报表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召开民政局长办公会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重要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填写海南省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时限:区民政局上报时限为1周,市民政局上报时限为5天。

死亡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办理

  一、申请条件:死亡军人遗属的户籍必须在本市。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有2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应当向发放《军人死亡证明书》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二、申报材料:《革命军人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军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死亡军人单位的证明及当月工资发放表(战士按照排职工资);遗属的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与死亡军人关系的证件(结婚证)。

  三、办理程序:

  (一)死亡军人家属申请;

  (二)向市民政局优抚处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条件者,填写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抚恤表和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领取登记表;

  (四)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审批。

  (五)遗属待市财政局下拨抚恤金后领取。

  四、办理时限:市民政局7日内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优待金发放

  根据(海府办函[2006]181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父母户口在海口市的现役义务兵,每人每年家属优待金为3120元,在每年年底,到所辖区的办事处或镇有关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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