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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31/2017-12376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17-02-06
名  称: 海口市房屋建筑拆除清运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2-06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房屋建筑拆除清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及清运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及清运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海口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清运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和建筑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清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清运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房屋建筑拆除、清运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为和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倾倒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 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 第十条 拟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并据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拆除工程投资估算和房屋残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清运企业。其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应当纳入市、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达到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 实施爆破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 
4 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重新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拆除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拆除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 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包括规划批准拆除意见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的说明);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信用证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围挡及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意见,并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以及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区域示意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证明和交费证明)。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 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 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在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拆除未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的拆除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周围 
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拟拆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墙、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加高、修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围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拆除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建(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保护,不影响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十三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拆除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发现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体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严禁抛洒。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对不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 
围挡、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拆除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拆除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拆除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依法向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拆除施工企业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施工企业应当组织 
有关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各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业工序。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封闭,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 第四十三条 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清运管理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区市政容委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输场行条件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输处置许 可证(含营车辆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不符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输建筑垃圾,不得予以核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市场的准入 市场的准入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输的相关规定; (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 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 )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 )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 )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 )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 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 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 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 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 20 辆(专业从事 辆(专业从事 辆(专业从事 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4)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承运 建筑垃圾的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全密闭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5)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具有安装行驶及卸记录仪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6)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输车辆营、 安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 (7)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输经营证、行驶。 (8)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核准办理程序 核准办理程序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处置核 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业执照税务登记;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5)法律、规章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规章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规章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规章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规章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规章定的其他资料。 2、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区市政容委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 经实符合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的条件进行核准,经实符合 
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市 政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市 政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市 政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市 政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市 政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区市 政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容委对承运企业及输车辆发放建筑 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市场的退出 市场的退出 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承运企业及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在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市政容委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企业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市政容委责令限期整改经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证件、标志。考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核办法由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应当与有筑垃圾运输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并且 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 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 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 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 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核准的运输车辆 门核准的运输车辆 门核准的运输车辆 进行清运 ,车辆离场前 ,车辆离场前 ,车辆离场前 应当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 应当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 应当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 应当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 应当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 应当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 上路。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厢尾喷涂码;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三)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的照明有效、完 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监 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 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督管理平台; 督管理平台;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六)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行驶证一致;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单等证件; 
(二)实行分类运输; (二)实行分类运输; (二)实行分类运输;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 (五)保持车辆整洁 (五)保持车辆整洁 (五)保持车辆整洁 ,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密闭装载运输,不 得沿途遗撒、泄漏得超载。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运输车辆行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 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 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者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由所在地城市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环卫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拆除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海口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拆除活动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 
规划、企业资质、招投标、爆破、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管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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