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街道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街道工委会决定街道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街道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资产处置、社区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二条 街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街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 监督街道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二) 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三) 审查街道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四) 协助上级财政等部门对街道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五)对街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街道财务收支相关问题,充分发挥对街道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财务管理小组成员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六条 街道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每月如实地通过公栏栏等形式,向辖区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街道财务公开的内容需经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 街道年度收支预算方案;
(二) 街道的每月财务收支计划;
(三) 经济收入:街道固定资产的出租;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筹集费用;土地转让费、各种补助费、利息收入等;上级部门下拨和社会其它部门、个人捐赠的各类专业资金及其他经济收入等;
(四) 经济支出:包括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所需费用;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救灾扶贫专项支出;街道干部的工资、误餐补贴标准和补助的发放情况;干部办公、差旅等费用;
(五)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资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股金及其他物资等;
(六) 债权债务:包括外单位、街道内外个人占用和欠的各种资产和款项;街道占用和欠外单位及街道内外个人的资产和款项;
(七) 合同兑现:包括各项目实际兑现入账数额等情况;
(八) 收益分配情况:分配的政策,分配的标准等;
(九) 其它:外单位承担的水费、电费使用和代收代缴情况。
第八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在年初时公布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外单位承担的水费、电费和代收代缴情况。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或财务管理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
第九条 财务公开的方式:在街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固定性公开栏;对重大事项,可通过会议、网络、民主听证等方式公开。
第十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对街道拟公开的财务事项和账目由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确认,财务管理小组核实签字(盖章)后对外公布。账目公开后,财务负责人应为辖区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监督:街道财务公开工作,应接受辖区居民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街道成立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不定期检查公开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内容立卷归案:包括财务公开民主议事记录、财务公开意见箱的反馈意见、财务公开内容登记本和凭证、账本、报表等会计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