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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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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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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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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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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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上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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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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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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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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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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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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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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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构建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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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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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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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派驻在街道的机构,共同处理地区性、综合性的管理事务;监督和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社会专业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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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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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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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社会管理规划,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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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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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事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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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 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征兵、民兵预备役、人民防空、 爱国卫生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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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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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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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卫生保健、食品 安全、统计、侨务、民族宗教事务、“三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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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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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居民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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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好为居民群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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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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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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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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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以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行政管理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2)严格培训,明确标准;(3)依法依规,跟踪问责。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2)组织现场检查;(3)查阅相关资料;(4)谈话、询问当事人;(5)针对存在问题,反馈检查意见;(6)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B.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C.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D.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E.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F.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G.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H.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I.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J.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K.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L.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M.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N.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O.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P.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Q.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R.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S.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T.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U.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V.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A.责令书面检查 ;
B.通报批评;
C.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F.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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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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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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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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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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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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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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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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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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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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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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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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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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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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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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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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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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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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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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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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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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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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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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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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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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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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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退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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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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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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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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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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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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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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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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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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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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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集体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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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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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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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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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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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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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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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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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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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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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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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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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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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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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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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场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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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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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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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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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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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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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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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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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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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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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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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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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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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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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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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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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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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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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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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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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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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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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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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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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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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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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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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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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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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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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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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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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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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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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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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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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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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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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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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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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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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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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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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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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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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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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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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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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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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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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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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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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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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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