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5-320012
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行〔2015〕2196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
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