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更新时间: 2024-09-19 17:08   来源: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一、必要性和制定经过

目前我区在开展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支撑上位法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性支撑法规条款为《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四款。虽然《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已写明临时建设的内容,但对于实施内容未进一步明确,该条款具体为:“临时建设是指因建设主体工程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工程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不超过9米,层数不超过3层。”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确保临时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区营商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起草《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821日,区政府召开区政府专题会,研究《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事宜,会议原则通过《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由区审批局根据参会单位意见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8月30日,经十六届区政府第 68 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二、核心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内容: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及临时建设工程定义。

第四条内容: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同时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违法行为应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五条至第七条内容: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临时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审批要求。

第八条内容:不得审批范围及对临时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内容:批后管理要求。

第十条内容: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内容:管理办法实施期限。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区营商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2024年5月16日-6月16日于海口市琼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72日完成制度廉洁性评估自评工作;7月9日组织召开座谈会,根据与会单位意见修改完善;8月6日经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8月19日经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审查无意见。

区营商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2024年823日向19家单位征求意见。截至目前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等19家单位已回复意见,其中,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18家单位回复无意见,已采纳;住建局提出1意见,未采纳。

区住建局复函意见:建议第七条 第二款“(二)临时建设工程应采用易拆卸、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修改为“临时建设工程宜采用易拆卸、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未采纳原因:在执行对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中,为表示严格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以便强调临时建设工程的临时性。宜、不宜属于弹性,属于建议性,且违背临时建设工程“结构简易并限期拆除”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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