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方XX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更新时间: 2023-11-24 15:58   来源: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琼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30日,邓XX44名工人陆续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称在海口市琼山区南海之洲一期1标段项目做木工工作被拖欠工资共计1349435元

【调查与处理】经立案调查核实,南海之洲一期1标段项目建设单位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吉林省嘉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嘉泽”),劳务分包单位为中海首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首建”),木工劳务承包人为方XX2022年5月10日,中海首建将该项目木工劳务部分分包给XX,约定由XX招用并组织工人进场进行木工施工,按面积计算工程款,共计分包26411.6平方,每平方138元,总金额3644800元,后XXXX签订《木工劳务协议》,约定由XX负责组织并带领工人到该项目工作,以XX承包的总平方每平方1.5元的价格结算,现XX及其工人已施工完毕并退场。XX施工工程量金额3051502元,中海首建计向XX支付3051502元XX以项目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为由组织工人进行投诉讨薪。琼山区社保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被投诉单位、包工头和工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组织和要求三方对工人工资数额进行核实,XX对所有工人工资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拖欠工资共1196853元。经核实,44名工人中13名工人工资核实无误共计307150元,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中海首建下达《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支付核实无误的13名工人工资307150元。中海首建于限期内完成支付。剩余31名工人不仅存在笔录中记录的工资数额与递交投诉材料时登记的欠薪数额不一致的问题而且没有证明欠薪数额的证据,同时中海首建31名工人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可,双方就工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针对方XX拖欠工资的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向XX下达《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96853元,XX逾期未支付。因中海首建已支付13名工人工资307150元,现XX仍拖欠工人工资共计889703元。

经查明,XX拖欠工人工资889703元情况属实。中海首建已足额支付工程价款,而XX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可视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已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查处。

为保障工人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琼山区社保大队再次组织三方对剩余31名工人工资进行核实,经最终核实,实际剩余29名工人工资共计794788.762元。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吉林嘉泽下达《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先行清偿29名工人工资794788.762元,现已支付完毕。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投诉书》;2、《投诉登记表》;3、调查询问笔录4、工资结算单5、工人工资表6、劳务分包协议                                          

【法律分析】本案中,中海首建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其又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XX并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由方XX招用工人施工,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中海首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吉林嘉泽先行清偿工人工资符合事实标准和法律规定。另外XX作为工人的直接招用人,领取足额的工程价款但未支付工人工资,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方XX支付工人工资,但其逾期未支付,其行为可视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罪把案件移交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依法对方XX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典型意义】

大部分建筑领域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单位,只需要履行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可,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缺少监督。而劳务分包单位图方便又直接将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由个人直接招用并管理工人,不仅不给施工的劳动者登记造册,也不按月考核农民工的工作量和工资情况,导致个人承包方出现亏损后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将矛头引向分包单位及施工总承包方,不利于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农民工的工资数额。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先行清偿的义务。无论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个人承包方之间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成,一旦出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项目各方都逃脱不了关系,方XX个人最终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均需按照职责落实好“八项制度”方能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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