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来啦!

更新时间: 2024-01-26 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2024年1月1日起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人执行
新《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有效期3年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

变化一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结算单设起付线,不再与住院结算起付线相同,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起付线一致: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不单设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变化二

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结算待遇标准:将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保守治疗)、器官移植术后(肝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中间型、重型)、肺动脉高压、广泛性发育障碍、性早熟、小儿智力障碍等15种病种待遇标准由定额结算调整为“按住院比例支付”。

变化三

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名称:将“过敏性哮喘”修改为“支气管哮喘”,待遇标准不变。

变化四

新增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新增“耐多药肺结合”病种,待遇标准为“按住院比例支付”。

变化五

取消省内省外两家定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医院的限制,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外异地)均能查询到特门信息并能进行特门结算。(异地就医地也不再受定点医疗机构数限制了,但到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别忘了备案哦!)

变化六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接受慢性特殊疾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所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符合医保规定的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分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变化七

申请两种病种增加定额标准:参保人员享受两种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月;城乡居民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月;黄斑病变、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的,医疗费用单列结算,不影响其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其中一种是二类病种的,各按相应病种待遇标准执行。)

变化八

“长处方”开单: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一次最多可开处1个月药量。一次长处方药量未使得完之前,不得重复开处。

变化九

除泌尿系统震波碎石外,参保人最多申请两个(一类和二类)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

变化十

申请材料:

1.《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

2.病历资料;

3.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等。

以上材料加盖医院印章(详见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填写说明)。

申请流程:

1.在省内的参保人向符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到省外的参保人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类病种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二类病种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认定表

(医保经办机构版)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认定表

(定点医疗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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