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十六届区政府第68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建设需要,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结构简易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受理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违法查处工作。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
(一)简易建设工程及简易附属设施设备。
(二)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关乎民生需求、抢险救灾、教育医疗、市政工程等需临时建设的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一)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承诺制申报,承诺事项详见承诺书。建设单位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估体系。
(二)审批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方案修编、报区政府核批、公示等时间不计入该法定办结期限)内审核项目合法性、现场踏勘并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是否通过临时建设工程审查的决定。
(三)临时建设工程应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涉及资规、住建、消防、林业、交通、旅文、环保、水务、电力、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应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涉及城市风貌管控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应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四)临时建设工程应按程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方可审查通过。
(五)简易建设工程及简易附属设施设备类,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海口市琼山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免批清单》,免予或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申报项目产业类型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通过。
第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9米,层数≤3层(不上人屋面);
(二)临时建设工程应采用易拆卸、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
(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不得建设地下室;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临时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图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方案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建临时建设工程:
(一)已纳入城市近期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建设范围,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压占道路红线、河道管理范围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五网建设控制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核心功能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
(三)影响重点风貌管控区及重要景观节点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的;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八)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园林、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批后管理】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实施批后公示,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放线及验线等批后管理监管工作,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动态管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单位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前30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自行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逾期未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拆除。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不得超规模建设,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使用期内,如遇到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须自行无偿拆除,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守事项详见附件告知书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上级政府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具体应用问题由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简易式:指在满足规范条件下,采用钢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 土等易于搭建且在不再需要时能够迅速拆除并回收的结构材料, 工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附件 1
琼山区临时建设材料清单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书(项目背景说明)(一式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4.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5.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土地来源手续证明材料(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无需提供该项)(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6.提供有相关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文本及电子版):内含(1)设计说明(含建筑、结构、给排水、交通、电气、暖通、消防等专篇);(2)临建项目区位图、彩色效果图(整体效果及单体效果)和总平面图、消防分析图、交通分析图、竖向分析图;(3)临建项目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4)方案每页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师专用章,首页须加盖主要设计师资质章及申请单位公章)(文本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7.数字化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纸质图;海南海口平面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版光盘),须在图上标明临时建设工程所在位置及拐点坐标(纸质图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8.临时建设项目报建承诺书及告知书(一式一份)。
注:所有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件2
承诺书
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建设单位)报批、(设计单位)设计的申报项目名称,地址位于xxxx路xxxx巷(号),建设规模为xx栋xx层,总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承诺该拟建临时建筑在xxx土地地块编号为 的红线范围内。
二、承诺使用功能为xxxxxx,保证不改变临时建筑功能。
三、承诺拟建建筑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且符合消防标准、结构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使用期内,如遇到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
五、我司承诺本临时建设工程使用年限不超2年,如申请延长并经贵局审批通过延长1年使用期,且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无偿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本单位 (人) 保证填报内容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建设单位(签章): 设计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3
告知书
1.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不超过9米,层数不超过3层。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临时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应在项目现场开展批后公示,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放线及验线等批后管理监管工作。施工设计图纸应取得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时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和经审查的施工图开展。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前还应先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建筑废弃物及恢复场地原有状况,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
5.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6.未经批准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期限届满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拆除。临时建设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临时建设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并将临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有不按要求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拒不拆除等严重情节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告知事项已知晓。
签收单位负责人: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日期:
附件4
免责声明
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贵单位已根据《海口市琼山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单位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我单位已知悉并承诺严格遵守附件告知书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等各项内容,若涉及到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引起任何安全问题及纠纷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与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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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