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0 年 8 月11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1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与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由市政府、基金管理人共同发起设立。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市政府作为资金委托方,履行政府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经验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基金出资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遴选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条 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等事项决策,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由市金融办副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市政府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2.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制定基金考核制度;
3.审查基金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退出机制等是否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要求;
4.审查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基金运行情况;
5.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知识产权局:除负责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外,还作为资金委托方,履行政府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对基金进行业务监管和考核,重点监督基金投资方向。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金融办:协助基金设立,指导企业与基金投资项目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为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市科工信局:引导落户海口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基金投资项目对接。
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引导园区企业与基金投资项目对接。
第五条 出资代表承接本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市场化、公开化程序开展基金管理人遴选工作,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
2.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伙协议;
3.作为出资代表,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对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行为进行监督;
4.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推荐代表,作为出资人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等事宜;对不符合基金产业方向、合伙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5.开设专项资金专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
6.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六条 由基金领导小组委托出资代表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募资及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向社会进行募资,按照基金投资原则,推荐基金投资项目;
2.每季度末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领导小组及出资代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对基金拟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待形成投资决议且实施后,向出资代表进行汇报,并向基金领导小组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4.代表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在投资项目达到退出条件时,适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股权退出方案,待形成投资退出决议且实施后,向出资代表进行汇报,并向基金领导小组进行股权退出备案;
5.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人员;
6.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报送相关信息;
7.基金募集完毕后,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相关信息;
8.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基金需发起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组织,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1人,社会投资机构委派2人,出资代表委派2人。投资决策方式采取票决制(每人1票),4票(含)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 基金以中央安排的服务业发展专项中央资金5000万元为委托资金的基础,定向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和参与,争取首期基金规模达1亿元。根据试行的实际成效,后期将逐步增加基金的规模。
第九条 基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商业模式。基金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发行证券化产品。
第十条 本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参股但不控股,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募集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根据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另行约定延长年限。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不得超过接受投资时引导基金的剩余期限。
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提前退出。委托资金退出时,相应的出资额和所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的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出资代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代表以委托资金为限对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超额收益奖励。超额投资收益由基金全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8:2的比例进行分配,即:80%归基金全部投资者所有,20%归基金管理人。基金年化收益率指的是(基金股权投资期内收益/本金)/(投资天数/365)×100%。具体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分配细则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进一步约定。
第十四条 基金在运营期间,每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基金管理费计算公式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2%,延长期基金管理费计算公式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1%。上述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合作机构确定后,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各方应签署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时间正式启动基金运营。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原股东回购退出、破产清算等。在退出程序上,由基金管理人提出退出方案,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
投资项目的退出资金,统一集中到基金托管专用账户,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从部门预算经费中向出资代表支付基本管理费用,具体基本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托管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将通过有资质和有经验的银行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托管,负责基金资金的估值核算、拨付指令管理、清算和日常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2.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3.有独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业务主办行托管过政府类引导基金优先。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季度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托管报告。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度向出资代表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出资代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资代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所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出资代表应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出资代表应及时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6.基金存在较大亏损,影响委托资金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若存在上述情况,基金领导小组将立即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上述单位责任。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向市财政局通报一次当年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做好基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和其他主要出资人审核。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
附件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
为实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科学管理、市场化运作,确保基金安全,最大限度发挥基金在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一、遴选方式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遴选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出资代表递交申报材料。公告受理时间不少于15日。
二、遴选条件
1.合格的运营资质。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完整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融资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经验且熟悉或了解海口市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并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项目储备资源和明确的基金投资策略,控股股东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工作5年以上。
4.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缴基金份额,且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1%。
三、遴选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基金管理人遴选通知。
2.材料申报。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出资代表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草案)》;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管理团队人员资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产品,或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合作协议);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材料;项目储备情况及阶段投资计划;其他资质材料,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3.尽职调查。根据遴选要求,基金出资代表对所征集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将选定拟合作基金管理人名单、尽职调查结果上报基金领导小组。
4.专家评审。基金管理人的遴选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由基金领导小组委托基金出资代表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论证评审(人数为奇数)。全体专家按照本方案的评分标准评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入选名单,总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
5.社会公示及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初步人选确定后,经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及有关媒体上给予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社会公示无疑议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审议确定基金管理人。
四、评分标准
主要从申报单位的股东背景、规模、资质、基金管理经验、基金运营团队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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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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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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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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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
综合实力
(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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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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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额(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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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5分
5000-1000万元:4分
1000万元以下:3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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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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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为本地国有控股的:15分
控股股东非本地国有控股的:5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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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
经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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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或其控股股东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产品经验:6-10分
没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产品经验;3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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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合作经验(提供合作协议证明)(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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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与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有合作:5分
没有与专业知识产权机构合作:3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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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基金管理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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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规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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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以上:5分
1-5亿:4分
1亿以下:3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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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资质和团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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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资质(提供证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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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资质且机构状态为正常:10分
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资质:3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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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资历与能力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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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详细的背景与投资项目资历:5分
2.有主要成员但未能提供详细背景和项目资历资料:3分
3.没有提供团队资料: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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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营和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
(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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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配套资金规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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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财政拨付资金以外,申报机构可以组织(募集)配套参与基金的规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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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以上:10分
0.1-1亿:6分
0.1亿元以下:3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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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营实施方案的全面性与合理性(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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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基金实施方案中基金管理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及管理、投资决策流程管理、风险控制流程管理以及相应附件细则全面性与合理性(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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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实施方案必须全面合理:1.基金管理组织架构;2.业务流程及管理;3.投资决策流程管理;4.风险控制流程管理以及;5.相应附件细则
以上每项内容都包含且合理的,得2分,不包含或不合理的,得0分(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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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机构合作协议合理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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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参与项目的具体工作描述的完整性及合理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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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知识产权合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参与项目的具体工作描述,且内容合理的:5分
2.有知识产权合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参与项目的具体工作描述,但内容欠缺合理性的:3分
3.有知识产权合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参与项目的具体工作描述不明确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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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投资项目审核的科学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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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实施方案流程和机制完整性及合理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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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方案具有详细的投资项目审核(决策)流程和机制,且科学合理的:5分
2.方案中有相关的投资项目审核(决策)流程和机制,但缺乏合理性的:3分
3.方案中有相关的投资项目审核(决策)流程和机制欠缺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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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投资项目备案、监督机制的完善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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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投资项目备案、监督机制的完善情况及合理性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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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方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和监督机制有详细说明,且科学合理的:5分
2.实施方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和监督机制有详细说明,但缺乏科学性的:3分
3.实施方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和监督机制没有详细说明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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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风险控制和处置的可操作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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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风险控制和处置的可操作性的完善情况及合理性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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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方案对投资项目风险控制流程和处置有详细说明,且科学合理的:5分
2.实施方案对投资项目风险控制流程和处置有详细说明,但缺乏合理性的:3分
3.实施方案对投资项目风险控制流程和处置有详细说明: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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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运营架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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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运营架构设置的情况及合理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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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方案中对运作组织架构设置有详细的协作分工说明,且科学合理的:5分
2.实施方案中对运作组织架构设置有详细的协作分工说明但缺乏合理性的:3分
3.实施方案中对运作组织架构设置没有详细的协作分工说明: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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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规-20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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