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316743-5/2020-02770 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08 文 号: 海府办规〔2019〕2 号 发布日期: 2020-07-08

标题: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施行日期: 失效日期: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口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和《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金融微刺激实施方案》(海府办〔2014〕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海口市小微企业池”(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池”)由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在海口市纳税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政保贷”额度的规定比例(2%-5%)承诺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铺底资金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政保贷”业务贷款发放金额的1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海口市“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政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该机构组长为市政府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筹集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与合作银行确定入池企业,发放企业财政贷款贴息补助;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金融办、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是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负责根据海口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政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银行推荐优秀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对“政保贷”业务进行跟踪问效;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第六条单个小微企业“政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政保贷”贷款额度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每0.5%为1档,2%-4%共计5档,无抵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一律缴纳拟贷款金额5%。合作银行对企业综合信用实行“5星级”信用评级制度,最优5星。星级越高,“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越低,以此类推。正常还款付息的5星贷款企业可同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20%。

  (二)“企业助保金”在“政保贷”业务存续期不予返还。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海口市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政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五)当“政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经合作银行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六)当“企业助保金”(仅以发生不良贷款企业缴交的金额为限)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50%、50%比例分担。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银行有权从“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七)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仅以发生不良贷款企业缴交的金额为限)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50%、50%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和偿还合作银行债权。

  (八)“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10%,“政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政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九)“政保贷”业务合作期4年为限。合作期内,“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助保金”专户余额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银行“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十)合作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将账户相关原始凭证及“政保贷”业务总台账送达市财政局对账。

  第八条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九条因合作银行的责任造成贷款发生损失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若“政保贷”业务停止,“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报“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同意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经审计后转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原管理办法及协议约定的内容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与其他法规及办法的内容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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