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博雅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琼山区老干部管理局部分)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博雅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琼山区老干部管理局部分)的国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博雅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琼山区老干部管理局部分)。
二、征收范围:博雅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琼山区老干部管理局部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具体包括:
B10-1朱琼: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89号;
B10-3黄妹: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83号;
B10-4王昭坚: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84号;
B10-5胡向辉: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85号;
B10-6李云平: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1号;
B10-7吴娟: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2号;
B10-8郑梅兰:海口市国用(2012)第007612号;
B10-9饶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地号F-05-153;
B10-10王月莲: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588号;
B10-11林榕: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0号;
B10-12云淑媛: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6号;
B10-13刘庆乐: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7号;
B10-14杨大成: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3号;
B10-15陈继文: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4号;
B10-16吴坤和: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38号;
B10-17贾明: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11号;
B10-18云华: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8号;
B10-19邓明健: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1号;
B10-20王国金: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4号;
B10-21刘英阳: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81号;
B10-22王安明: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6号;
B10-23吴多亮: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7号;
B10-24杜强: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3号;
B10-25王海: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5号;
B10-26郭泽成: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8046号;
B10-27周秀珍(土地使用权号正在核查);
B10-28李忠: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12号;
B10-29甘翼飞: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9号;
B10-30黄善福: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10号;
B10-31冯中英: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13号;
B10-32杨棋: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905号;
B10-33蔡开菊:琼山国有(府城)字第05892号;
三、房屋征收主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
琼山区惠民路1号,联系电话:0898-65957783。
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琼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56号,联系电话:0898-65957710。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56号,联系电话:0898-65908639。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博雅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要求执行。
七、签约期限:本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应于2023年9月
28 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改
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博雅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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