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经办规程
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20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业务办理层级及实施主体的通知》(海人社发〔2022〕242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业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毕业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报到的申请条件:海口市户籍或非海口市户籍在海口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第五条 报到证改派的申请条件:非海口市户籍,在海口市落实工作,因工作需要改派《报到证》到海口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机构为: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报到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口市户籍:
1、报到证
2、户口本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信息登记表》
(二)非海口市户籍:
1、报到证
2、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信息登记表》
第七条 报到证改派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大中专毕业生改派申请表》
(二)报到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五章 经办流程
第八条 受理。申请人在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网上平台,提出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申请。
第九条 审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查看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程规定的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外,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20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业务办理层级及实施主体的通知》(海人社发〔2022〕24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0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如国家、省对有关政策和经办流程进行调整的,遵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经办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就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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