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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
行政法规 2023-11-27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9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
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12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实施(目录附后)。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所在地为重点园区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不在重点园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刻制审批印章并授权受委托机关使用,把好业务关口,做好对接工作。受委托机关应当周密组织,规范有序做好承接工作,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评估实施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委托事项。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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