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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02/2022-16351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名  称: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 屋(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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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 屋(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乡镇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屋(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乡镇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屋(亭)(以下简称示范垃圾屋)是开展宣传、培训、实践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的示范基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第二条属地乡镇政府是示范垃圾屋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主体管理责任;省、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责任。
第三条示范垃圾屋应配置管理员、督导员;督导员定时上岗,负责现场宣传、指导、培训、督促居民准确投放,杜绝出现混投混运的现象。
第四条制定示范垃圾屋运营管理制度、垃圾分类指南等并上墙;监督电话、“示范垃圾屋二维码”张贴到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示范垃圾屋的管理员、督导员、保洁员等应培训后上岗;定期对服务覆盖范围内居民开展入户宣传、发放相关资料;确保组织示范垃圾屋周边居民每季度观摩、培训、教育活动不少于 1次。
第六条示范垃圾屋各类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通水、通电,LED屏幕定时开放,屋体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运营正常。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垃圾屋运营情况纳入季度、年度考核;省环卫主管部门将结合平时暗访、季度评估等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垃圾屋开展“明查暗访”。
第八条省、市(县)环卫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具体参与管理部门人员组建示范垃圾屋管理工作群,定期调度,及时掌握每个示范垃圾屋运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第九条市县政府和设区地级市的区政府应结合实际,保障示范垃圾屋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示范垃圾屋正常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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