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选取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或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等有偿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机构选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原则上须从已入驻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取范围
第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等在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内的评估评审。
第六条所选取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管部门有相关中介机构选择范围规定的,原则上应在其规定的范围内选取合作的中介机构。
(二)依法设立,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经营异常记录和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程序
第七条 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按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用网上竞价(中介超市)等方式选取,必要时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等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研评估和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原则上需在中介超市挂网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二)项目涉及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洪水影响评价的评审“应挂尽挂”,尽可能在中介超市挂网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采用网上竞价(中介超市)方式的,邀请符合资质条件家数不得少于3家。
第九条 在中介超市编制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采购事项名称;
(二)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金额(包含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资金来源;
(三)中介服务标的项目基本情况。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项目代码、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
(四)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五)邀请范围,入驻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六)选取的方式和报名截止时间;
(七)咨询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中介机构报名。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或响应截止日期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或响应,并且承诺满足公告或邀约的全部需求。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或响应,截止日期过后,系统不再接受申请或项目响应。
第十一条 召开局班子会讨论确定中选的中介机构。 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后,在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中,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机构。最低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家及以上的,与会人员可结合参选中介结构的资质等级、信用信息、业务水平、当下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等综合讨论后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当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选取流标时,由我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取,另邀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外企业参与;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取流标时,经我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取。
第十三条 选取工作结束后,采购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法予以公告、依约履行责任。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响应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选取工作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选取任务取消的。
除第(3)点外,可重新组织选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