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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7/2021-09010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琼山区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1-04-27
名  称: 海口市琼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21-04-27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琼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海口市琼山区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逐步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保姆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廉洁、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琼山区政府服务中心是为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法制部门对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筛选、确定和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受理进入中心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公布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负责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招标投标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和催办;

(五)负责协调进驻中心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时处理中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及自动化办公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软件升级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中心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八)为中心正常运作提供后勤保障与服务;

(九)负责各单位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进驻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机构(以下简称“进驻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四)按照规定在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六)授权本部门设在中心的工作窗口对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办理;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机构应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

(八)对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要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八条 派驻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授权,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调查审核的,应协调、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中心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进驻部门应在中心设置工作窗口,不得在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少、受理次数少的部门,可以委托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并专门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在委托权限内负责窗口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同时应确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中心窗口的工作,协助中心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部门和中心实行双重管理,其人事关系由所在部门管理,日常工作由中心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工作未满一年需要更换的,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对纳入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结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并向社会公示。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格应按照中心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三条 进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大厅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区级财政国库。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中心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进驻部门应当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权中心工作窗口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窗口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即时即办,当场做出书面的准予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进驻部门承诺的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按时做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做出不予许可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由三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建立并联审批机制,采取联合审批或会签的办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办理,一次审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负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并告知协办部门;

  (三)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三个以上部门(含三个)共同审批的事项,或审批过程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由中心代表区政府牵头协调,并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承诺的,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进驻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承诺期限,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中心各工作窗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情况和办理期限等信息,均应及时、准确、真实地载入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区人事管理部门单列,不占选派部门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心通过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在中心设立监督投诉窗口,受理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依据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违规违纪的行为,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改正或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已在中心设立窗口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派驻或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未及时答复相关部门咨询,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政务服务事项无法办结的;

  (四)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而擅自决定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将政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地载入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

  (七)未在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或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者乱作为的;

  (二)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三)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制度,贻误政务服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未在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操作问题由区政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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