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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6/2021-08996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21-03-03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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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编制的必要性

  一是海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今年1月,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加强设施管理,做到建管同步、监管跟上,绝对不允许出现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晒太阳”现象。我市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之一,已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任务,也列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关注内容。为此,2018年以来,我市积极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二是设施正常运行维护情况已纳入省考核指标。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国家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强调,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修订)》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分值占总分值的四分之一。

  三是确保已建设施稳定发挥环境成效的客观需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是我市有史以来投资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广、与每家每户关系最为密切的惠民工程。根据以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经验,“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理”,设施建设是基础,强化管理才是发挥效益的关键。目前,设施建成后由谁管、如何管、怎样管好,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管理经费有待落实,监测考核有待细化。

  二、《办法》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

  (一)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先后经历了现场调研、文献查阅、初稿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评审五个阶段。从2019年2月份开始,结合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情况,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作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污水治理专家团队,多次实地调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2019年5-6月份,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污水治理专家团队结合浙江、湖南、广东等省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调研和文献检索情况,在借鉴浙江杭州市、江苏苏州市、福建厦门市等兄弟城市已印发的运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要点。2019年7-9月初,形成了《办法》初稿;9月中旬,先后征求各单位以及四区政府共计12个单位意见;2019年11月下旬,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2020年4-5月份,根据最新印发的《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各单位以及四区政府共计12个单位意见后,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2020年6月15日,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办法》。

  (二)征求意见

  2019年9月第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秀英区、美兰区、市财政局6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他6个单位未回复,视同无意见;反馈意见共计24条,整体上对《办法》框架和主要内容予以肯定,意见集中在设施运维职责分工、经费来源、出水水质监测、奖惩机制等方面;经研究,采纳21条,未采纳3条。

  2020年4月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12个单位反馈意见21条,其中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以及琼山区、秀英区、龙华区均无不同意见。经研究,采纳20条,未采纳1条。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296号,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 45:55比例承担相关经费。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管理体系、资金筹措与使用、处理系统运维管理、监督考核、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出台目的、适用范围、出水水质执行标准。

  第二章管理体系: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明确各自运维职责,其中运维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地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农户负责户内设施的运维。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建立“政府主导、村民主体、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处理系统运维管理: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四个部分。二是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和要求。三是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的巡查巡检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接收村民和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考核:一是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农污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考核。二是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自行监测。三是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运维单位自行监测质量考核,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各区年度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定期考核每年1次,在12月份进行,以60%计入总分;不定期考核每年1次,以40%计入总分。

  第六章附则:包括本办法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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