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部门、各司法所、法援中心: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补贴申报流程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次月申报上一个月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结案后二个月,凡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发放案件补贴。
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应于结案(法院送达司法确认文书或履行金额已过半)后第二个月,由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按规定的要件初审材料,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查,及时向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申报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三、按将拟申报的案件补贴标准,整理好所需的材料,将原件材料呈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审核,审核完结后再归还原件材料,并建立原件材料交接登记手续。
四、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对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口头协议登记本、案件卷宗等材料妥善保管,原件材料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对申报的调解纠纷案件类别进行分类定性,审核文书制作规范程度和归档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宗案件确定的档次发放补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案件补贴。
六、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申领案件补贴时,经办人一定要认真核实领取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出现冒领,代领等情形,更加不允许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领取范围之内。
七、申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时,必须附上领取人的户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不允许领取现金或多个人的补贴打到一个人卡上的情形。
八、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按照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关于提高人民调解员“以案代补”办案经费的通知》琼山司发〔2019〕36号)文执行。
九、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范围、发放的对象、领取案件补贴应具备的条件、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等按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的通知》(海司〔2019〕80号)文执行。
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