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1.由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任务,各科室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2.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管理制度
1.线索收集。各科室应当收集辖区内本行业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线索摸排、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媒体报道、曝光等。
2.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 各科室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3个工作日内上报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3.线索移交。发现有关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各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资料报送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4.线索反馈。受理问题线索的科室就线索处理与移送单位或个人充分沟通,线索处理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线索移送单位或个人。线索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反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反馈时间,及时对案件线索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5.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收集、整理辖区内本行业扫黑线索后,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或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责部门。
6.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子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回避制度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公正有效处理涉黑涉恶线索问题,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1.工作人员与线索对应涉黑涉恶人员有亲属、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2.工作人员在重大涉黑涉恶线索认为需要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宣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
2.档案资料保密。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3.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4.情报信息保密。检举、揭发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琼山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