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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04/2016-08501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琼山区旧州镇 成文日期: 2016-07-01
名  称: 旧州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发文日期: 2016-07-01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旧州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为做好政府政务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政府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部门必须明确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各行政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行政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市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政务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部门违反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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