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 2022-07-14 10:25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 员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 用工作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除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外,公开招聘应 当在编制和经核准的岗位总数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开招聘可由招聘单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单位(部门)对依照本办法实施公开招聘负有主体责任。

第八条招聘单位(部门)应成立由本单位(部门)领导、组织人事、纪检、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 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或高中

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的岗位条件。

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一)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 期限未满的;

(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 服务年限的;

(五)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核准公开招聘方案;

(三)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四)组织报名及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与考察;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拟聘用人员;

(九)招聘结果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工作组织的构成;

(三)招聘对象、招聘范围、岗位条件、招聘人数等情况;

(四)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资格审查时间及要求;

(六)考试的组织方式、内容及成绩计算方法;

(七)招聘信息发布方式、渠道;

(八)体检与考察事宜;

(九)招聘工作纪律和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十)聘用人员待遇;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由省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应当 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级 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县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 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 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 位,可设置为不限专业。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参照我省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第四章  招聘公告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根据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制订招聘公告,并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 和招聘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同时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 7 天。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应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方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式;

(六)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 改。确需更改的,需提出更改理由,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 理部门同意后发布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 天。

第二十一条应聘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 人员应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考,必要时应征得单位主管部 门同意。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提供招聘公告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尚 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招聘单位(部门)应于报名时间截止后10天内完成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的初审,并于面试前对应聘人员的资 格条件进行复审,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告。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等违反招聘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招聘单位(部门)可通过发放准考证、网上公 布等形式,提前向应聘人员告知考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相 关内容。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 以实际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 科目的内容;工勤技能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所需的操作理论 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 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且经初审符 合报考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组织笔试,未达到 1:3 比例的,应当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 聘。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笔试开考比例可降低至 1:2;特殊行业、 紧缺专业或层次要求高、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定开考比例; 考核招聘、校园公开招聘可不设定开考比例。

第二十六条笔试、面试的组织实施程序、方法以及考官的 组成等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笔试、面试成绩为百分制,应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参加笔试人员的笔试平均分。面试合格 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八条面试资格复审人选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岗位的招聘人 数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 2;9人以下的,比例为1:3。末位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确定。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 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应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 分依次递补,递补名单应于面试前3天向社会公布。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的应 聘人员。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一般按照6:4 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 确定排名顺序。应聘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应在整个面试结束后及 时公布。

笔试、面试鼓励全程录音录像备查,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 不少于 12 个月。

第三十条招聘单位(部门)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以及 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委托有资质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考试服务的,考试命题与考务组织 实施不能委托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一种特殊形式,由招聘 单位(部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直接对应聘者的思想政 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下列情形可实行考核招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及省属驻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连续5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工作的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艰苦边远县乡、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以及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特定岗位的人员;

(五)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六)符合岗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七)“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 务中西部计划”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承诺继续在基层服务3年 以上的人员。市县事业单位可面向本市县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组 织定向考核招聘,也可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中的某一项目人员组织 定向考核招聘。

(八)其他符合考核招聘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考试保密的 相关规定规范试卷命制、印刷、密封、交接、保管、启封、考试 等环节的工作。考试中出现失泄密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 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招聘单位(部门)可面向省内外高校应届毕业 生组织校园公开招聘。校园公开招聘可适当缩短报名时间,简化 招聘程序,并可由招聘单位(部门)自主决定笔试、面试顺序。应聘人员考试(考核)合格的,招聘单位(部门)可现场与其签 订聘用协议,待其毕业后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除国家或我省有统一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 得设置加分条件。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五条招聘单位(部门)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达 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 定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 的岗位空缺,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 按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第三十六条体检时间、注意事项等由招聘单位(部门)提 前告知应聘人员。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出台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应聘人员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应当报经事 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 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 天内向招聘单位(部 门)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三十八条招聘单位(部门)应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主要是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第七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九条招聘单位(部门)应当依据考试、考核、体检、 考察结果等情况,采取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 作组织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 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 进行递补。

(一)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第四十一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通过本单位(部门)门户网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单位名称、 公开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7 天。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招聘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 的,招聘单位(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花名册》、拟聘用人选的考试成绩、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的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拟聘人员报到手续。

公开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应按规定明确试用 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 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聘用。

第四十五条聘用人员可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登记表》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 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的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 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 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 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条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招聘单位(部门)应建立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 测机制,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居民以及各级党政机 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同时废止。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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