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更新时间: 2022-12-19 16:43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函2021〕32号)的工作安排,琼山区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探索,探索内容包括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户有所居”保障方式等。

(二)可行性:一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2020〕8号)中已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实现形式、保障方式做了原则性的说明,可以此为基础进行拓展。二是《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中对海南省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做了明确的规定,可在此基础上对资格权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本地区的例外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三是经过琼山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初步统计,全区共有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2570宗、超标准宅基地1675宗、一户多宅1885宗等历史遗留问题,可通过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等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

(四)《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

(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函〔2021〕32号);

(六)《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山府规〔2022〕1号);

(七)《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山府规〔2022〕2号);

(八)《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1〕1664号);

(九)《龙港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实现办法(试行)》;

(十)《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

(十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十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272号)。

三、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共征求轮修改意见,采纳修改情况如下。

第一轮,8月16日书面征求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委组织部回复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

第二轮,村组和农户访谈征求意见阶段(红旗镇大敖村、云龙镇长泰村和云龙镇云阁村槟榔园村组等),村组和农户共提出4条意见,3条采纳,1条未采纳。

第三轮,专家组评审阶段。专家组提出3条意见,3条部分采纳。

第四轮,2022年9月1日在云龙镇云阁村委会槟榔园村和云岭村委会卜典村组织征求意见会议及面向村民征求广泛意见,并在村组范围内对办法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2022年9月7日至9月17日在琼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轮,930日区政府专题会要求与会单位再次研究反馈意见,无反馈意见

轮,法核阶段10月9日经区农业农村局驻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对办法内容进行法律审查,无不同意见提出。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22条。各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说明本办法制定目的,第二条说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概念,第四条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经登记审核后生效。

(二)资格权认定条件

第五条明确了本集体成员中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第六条明确了本集体成员中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第七条明确了原籍在本村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第八条明确了其他集体成员享有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第九条明确暂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

(三)认定程序

第十条明确了申请和表决、复核、审核和公告、登记造册的资格权认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和农房的资格权认定程序。

(四)资格权管理

第十二条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途径。第十三条明确了资格权的保留程序。第十四条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转让条件。第十五条明确宅基地资格权丧失后不得再次申请新增宅基地。第十六条说明了宅基地资格权重获的条件。第十七条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应做好信息化管理。

(五)权益情况

第十八条明确资格权认定的成员基础。第十九条说明了非成员获得资格权的其他权益。第二十条说明了资格权管理的监督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有效时间。

六、关键条款及创新点

(一)完善资格权适用范围,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基于本村集体合法取得宅基地和农房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其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并实现户有所居,同时结合琼山区实际情况,补充了原籍在本村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情况,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维护外嫁女(入赘男)的住房保障权利,充分照顾退伍军人、外出务工人员,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利。

(二)维护迁入迁出户的权益,实现“户有所居”保障方式。保障迁出村集体户口到城镇读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参军服役,毕业、退伍后未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且未缴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因房屋长期闲置申请暂时退出人的宅基地资格权,取消已取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人在本村的资格权。通过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引导宅基地资格权人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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