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11-03 17:09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零成本”的决策部署,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政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海口市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海口市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开办企业印章刻制“零成本”的决策部署,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企业可在企业设立时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印章服务。

本办法所称开办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新设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上述企业所属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免费刻制首套印章是指每家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4枚,使用回墨硬质环保材质。印章尺寸要求为:单位公章42-40mm圆型;财务专用章40-38圆型;发票专用章30×40椭圆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名章20×20方型。

第三条【补贴方式免费刻制首套印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印章刻制单位先行垫资向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刻制服务,印章刻制单位再按照本办法规定与政府结算补贴费用。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负责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补贴项目受理、审核、公示和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负责开发、优化政府免费刻章派单系统,为开办企业线上、线下申请免费刻章和免费寄递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对印章刻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等相关费用的筹措与安排;审核批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的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审核批复后的补贴资金下达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印章刻制单位的资质审查、提供印章刻制备案情况;负责优化完善印章刻制备案系统,实时接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线派发的政府免费刻章订单(包含订单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印章刻制单位名称、送章地址等信息),督促系统运维商实时同步向印章刻制单位推送订单;负责监督印章刻制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查处印章刻制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申报条件】印章刻制单位申报参与免费刻制首套印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已在市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刻制业备案;

(三)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四)近三年(开业不满三年的,开业至申请前)在本市范围内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刻章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行政处罚;

(五)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歇业状态;

(六)自愿配合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服从有关限时送达、数据报送、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要求。 

第六条【申报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申报参与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印章补贴项目的通知,印章刻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规定时间未申请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第七条【申报材料】印章刻制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海口市免费刻制首套印章补贴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印章刻制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订单推送】开办企业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或在设立登记后本年度尚未刻制首套印章的企业,可申请政府免费刻制印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政府免费刻章派单系统将刻章订单推送至公安部门印章刻制备案系统,印章刻制备案系统实时接收订单并同步在线推送至相应的印章刻制单位。

政府免费刻章派单系统将印章刻制单位排序循环轮流自动派发刻章订单,在印章刻制单位未完成已派发的订单任务前(即超时且未送章至指定地点),系统不再向该印章刻制单位派发下一个订单。

第十条【刻章服务】印章刻制单位接收到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印章刻制、在公安部门印章刻制备案系统进行印章备案,并送章至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包括市或各区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中心、指定的园区、银行网点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邮政寄递窗口、自助柜等),并按要求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送达最后时限为非工作时间的,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时间继续计时。

印章刻制单位在申报时结合自身实际自愿选择派送地点,可选择派送一个或多个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补贴费用】每套(4枚)印章补贴资金240元,补贴资金包含印章及配套印章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补贴结算】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贴实行每季度结算。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系统导出上季度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清单,报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送达印章刻制单位确认、开具发票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结算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保障,并按财政体制比例共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年度全市新设企业户数为依据,测算下一年度全市补贴资金需求,并列入部门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市、区统一结算,涉及区级负担部分由各区专项上解。免费寄递费用由市级负担,并列入市政务管理局预算。

第十四条【退出】印章刻制单位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完成印章刻制服务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解除服务协议,退出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政府补贴项目。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印章刻制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后取消其当年服务资格: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时间完成系统派发的刻章订单一个月内累计达到2次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4次的,或一次超时达24小时以上的;

(二)刻制的印章不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

(三)私自向开办企业收取印章刻制费用或向企业索要印章刻制其他相关费用的;

(四)与系统运维商串通改派订单或人为延迟接收、推送订单的;

(五)其他违反印章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第十条【禁止骗取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补贴资金监管】本办法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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